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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发布时间:2018-07-25     发布人:mcrs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㈠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㈢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㈠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㈡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㈢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二、支付范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项目及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支付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㈠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㈢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7%。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按照病种定额付费的标准执行。

  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四、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五、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由住院人员先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六、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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