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试行)》。《通知》中对救助对象认定条件、救助方式与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救助对象划分为两类:
一是将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临时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是我市户籍的居民,因病导致其家庭的医疗支出费用较大,上一个自然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支付、商业保险报销、民政救助、社会关爱帮扶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4万元以上,且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对这类对象医疗费用实施分费用段按比例救助: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上,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个人救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2017年度医疗费用纳入2018年救助范围。
《通知》还明确了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即申请人向户籍地(居住证持有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乡镇(街道)审核,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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